您好,欢迎访问全民义务植树网!
政策法规
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7 来源:中国绿化基金会

为了更加有效地使用捐赠资金,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

第一条  项目的设立必须要以公益性质为核心基础,并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选定。

1.企业捐赠项目的设立。分两类情形,一是中国绿化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合理意愿设立;二是捐赠者未有明确意愿的,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商请有关省(市、地区)林草主管部门推选,或由业务处室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提出设立计划,经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2.网络平台公益募捐项目的设立。因生态建设、社会公众意愿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由业务处室提出网络平台公益项目募资计划,经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评估审议通过后设立。同时,应将项目信息在中国绿化基金会官方网站及项目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支持。

3.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专项基金项目的设立。设立地方城市专项基金项目,由该专项基金发起方确定,并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

第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选定

1.企业捐赠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分两类情形,一是中国绿化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合理意愿选定;二是捐赠者未有明确意愿的,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商请项目区有关省(市、地区)林草主管部门推选,或由业务处室从备选实施单位的行业经验、技术能力、资金实力,以及能否有效保障项目造林成效等方面综合筛选,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后,报秘书长审定;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2.网络平台公益募捐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商请项目区有关省(市、地区)林草主管部门推选,或由业务处室在充分的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联合项目发起方拟选实施单位。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后,报秘书长审定;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3.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地方城市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单位,由该专项基金发起方确定,并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

4.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由业务处室从备选实施单位的行业经验、技术能力、资金实力,以及能否有效保障项目造林成效等方面综合筛选,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关的造林资质,拥有较好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保障,且与捐赠方无利益关联。项目实施土地应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和使用证明文件,以确保造林地合法、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确定的项目内容及其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造林类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营造林设计、工程进度、检查验收、作业管理、水土保持、安全与环保、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抚育管护、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等内容。非造林类项目方案编制参照以上内容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项目区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初评后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审批。

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不低于3位相关专家评审;项目资金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由2位相关专家评审。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处室审定。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实施。

第六条  经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的项目方案及其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时,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审批,进行概算调整。如遇重大调整需由调整方函告项目实施和相关单位以备核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资金原则上实行分批次拨款制,即: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后,首笔拨付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款项的70%;项目实施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和财务决算并通过检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30%的项目尾款。与此不符的,按照其项目实施协议具体约定的拨付比例和条件进行拨付。

第八条  网络募款项目凡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益家庭信息表、林权证明、竞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均须由实施机构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完整材料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备案存档。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检查验收及评估

(一)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实施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报告、财务决算以及项目相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报告等,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所提交的项目资料予以检查验收。

(二)项目的检查验收采取二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即实施单位自查、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区域林业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验收评估。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项目的各项规定,遵守国家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格审计、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项目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专家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资金在100万元—500万(含)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并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检查报告,实施单位对检查报告结果负责。

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单位结项时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对有关单位追缴违法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应将项目实施结果及成效以适当的方式在官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有关项目业务处室应建立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有单独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的公益项目,按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2017年6月27日颁发的《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