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实施成效,推动“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有序发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国土绿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为载体,通过捐赠资金参与义务植树尽责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坚持“谁发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办法适用于中国绿化基金会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联合开展的义务植树相关项目管理。大型企业合作或重大专项合作,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或作协议约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上线
第六条 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逐级报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审查,最后经省级绿委办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绿化基金会审定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中国绿化基金会,或委托省级绿委办在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发布,并报全绿委办备案。
第八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会同省级绿委办、项目所在地绿委办、项目发起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宣传与资金劝募。
第三章 项目实施申请
第九条 项目发起单位根据捐资额度和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资金预算、预期成果和效益分析,以及土地权属、地块地理信息、实施单位选择的依据及流程等材料。
第十条 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项目实施申报书(见附件2),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经地方县级、市级绿委办逐级审查后,报省级绿委办审核。
对造林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实行落地上图。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方案,省级绿委办应会同项目发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含1名财务专家),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绿委办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中国绿化基金会审定。正式行文应附项目实施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
第十三条 省级绿委办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报送项目实施申请,原则上每年报送不超过2 次。中国绿化基金会在收到项目实施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绿委办反馈审定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申请获批后,由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实施协议(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发起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通过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及时反馈项目进展及成效;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首款,抽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省级绿委办及项目所在地绿委办应对项目实施加强督促、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自查,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发起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1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重大项目,还应单独出具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资金专项检查或审计报告经省级绿委办审核后,报送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项目尾款。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公益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中央已安排资金项目重叠,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从项目募集资金中,提取6%作为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运维、宣传推广、调研培训、核查验收、办公设备、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二十条 其余94%项目募集资金作为项目实施协议资金,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分批次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即: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后,拨付70%的首款;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的尾款。
第二十一条 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监理、检查验收等间接成本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实施协议资金的5%。
第二十二条 募集期内,实际募集资金量不足以支撑项目实施或超过预定募集资金量,由项目发起单位于募集期结束后,协商所在地绿委办及省级绿委办发布公告,将项目已募集资金或超过预定募集资金量部分用于本省其他同类型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资金使用不合规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对涉嫌违法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1.从项目申请立项、组织实施到检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报告、方案、协议、图表、音像视频等资料。
2.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资金往来相关的会计账簿、报告、凭证、票据等资料。
3.其它应该归档的资料和实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应完整、真实、准确,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保存,保存期2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