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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现将修订后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20日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强化国土绿化项目闭环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作业设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中央投资的国土绿化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央投资的国土绿化项目包括:“三北”工程六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下简称“双重”项目)和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达到作业设计深度要求,视同项目作业设计,适用本规定。

其他中央投资的国土绿化项目,以及地方和社会投资的国土绿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是对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山(沙)育林、退化林修复、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草原改良、围栏封育、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和配套设施等建设内容作出的设计安排,是指导项目施工的技术性文件。

第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作业设计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设计,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监理、评价、验收并落地上图。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报批作业设计作为项目组织实施的前置条件,严禁先施工后设计和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作业设计编制

第五条  国土绿化项目应按照项目建设范围编制作业设计,或按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县级单位,分县编制作业设计。

第六条  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标准。 

第七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应落实科学绿化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八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统筹国土绿化空间,科学配置乔灌草植被类型,精准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根据项目建设和成果管护需要,合理布局作业便道、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指导监督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在全面开展现地踏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深度能够指导项目施工。

第十条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协调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村,落实项目用地中涉及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

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业设计,应在法律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第十一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建设范围、建设任务、投资概(预)算等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分年度安排投资的国土绿化项目,原则上按整体项目编制作业设计。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经审批单位同意,可按地方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应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投资中落实经费。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经费,应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地方资金中落实。

第三章  作业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审批前应开展用地、用水、用苗(种)、技术措施等合理性评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域内项目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批依据。

其中,涉及项目用地的,应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干旱半干旱地区涉及新增林草生态用水需求的,应征求同级水利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三北”项目和“双重”项目作业设计,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实行落地上图管理。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经审批的作业设计上图。涉及作业设计变更的,上图成果应同步变更。

第四章  作业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作业设计技术对接。

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解释作业设计技术要点,确保施工单位准确掌握作业设计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作业设计对施工阶段、检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八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项目作业设计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设计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同意后,由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变更作业设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

涉及地块位置、建设内容、技术模式变更的建设任务比例大于年度建设任务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比例小于等于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业设计,在地块位置、资金任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树种草种、密度等内容,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变更后的作业设计的投资概算和各分项建设任务不得小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为项目质量评价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未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验收。

对因未按作业设计施工导致生态损坏或资金浪费的,应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及合理性评价意见等相关附件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制作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培训,提高作业设计管理能力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