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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岐: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切实做好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26/08/23 来源:科学绿化微信公众号

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切实做好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杨忠岐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自然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件,表明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体现了国家对古树名木的高度重视。《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森林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也作为曾连续两年在全国政协大会上提交古树名木保护提案的政协委员,我深感欣慰。我自2018年首次提出“切实加强保护力度拯救活的文物——名木古树”提案以来,始终关注着这项工作的进展。2025年,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古树名木保护作出系统规范,我为自己能够为此贡献一份力量而高兴和自豪。

《条例》作为法规的颁布只是起点,关键还在于贯彻落实。站在《条例》施行的新起点上,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让《条例》落地生根?如何构建更加科学、系统、长效的保护机制?如何让古树名木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在此,从《条例》的核心要义出发,结合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实施建议,供大家参考。

1.《条例》的制度创新与核心亮点

《条例》的出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例》作为国家级的行政法规,提升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法律位阶,解决了执法依据不明确、保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围绕长期存在的实践难点,《条例》从制度层面作出了一系列系统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统一的分级保护制度;二是明确了养护责任主体;三是建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四是规范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五是强化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置程序。

2.当前古树名木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是有些地方存在着古树名木家底不清的问题。虽然之前各地也进行过一些普查和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普查工作尚不到位、不深入、不全面,群众发动和上报工作不充分,导致有些偏远地区的古树名木没有普查到。

二是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古树名木普查、管护,特别是有些偏远地区的普查,以及病虫害防治、日常养护、濒危的古树名木抢救等各项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目前用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资金明显不足,存在着较大缺口。

三是缺乏古树名木管理技术人员。相对于任务繁重的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各地的古树名木管理技术人员明显不足。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尤其在古树名木病虫害诊断与及时科学防治、树木健康生长发育与复壮等方面,技术技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

四是树龄准确测定等科技手段有待提高。目前,在不损伤树体的前提下实现树龄精确判定的技术手段有限,准确度也有待提高,直接影响古树名木分级管理的科学性和保护工作的精准性。

五是社会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面向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有限、深度不够,公众对古树名木价值的认知不足,主动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均有待提升。

3.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

针对上述挑战,结合《条例》的各项规定,应重点抓好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建立动态数据库。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更加系统、精准的古树名木补充调查。重点排查散落在非旅游景区、非文物保护单位、偏远乡村的古树名木,力求做到“不漏一棵”。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实行“一树一档”管理,对每棵古树名木的树种、树龄、位置、生长状况、养护责任、历史信息等进行数字化记录,并定期更新。

二是完善养护责任机制和体系,切实落实“谁所有、谁养护、谁受益、谁负责”的法规规定。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建议依托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分区域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机构或工程技术中心,重点攻关以下技术:1)无损树体的树龄精确测定技术。开发基于生长锥、雷达波、CT扫描等技术的快速、无损测定技术。2)古树名木健康诊断与风险评估技术。建立古树名木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发便携式诊断设备,使古树名木管理人员可以方便地掌握和应用。3)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不同病虫害,研究低毒、高效、对树体友好的科学防治技术。4)树势恢复、复壮技术。针对不同树种、不同衰弱程度和衰弱类型进行研究、试验,总结、形成一套适用性强的古树名木复壮技术,并制定技术规程,以便于推广应用。5)种质资源保存与繁育技术。对珍稀、濒危和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进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人工繁育,做好珍稀古树名木传承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工作。

四是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古树名木保护提升至与文物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划拨出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

五是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古树名木保护不是单一部门能够完成的工作。建议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林草、住建、文物、文旅、宗教、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应明确文物部门、文旅部门、宗教部门与林草部门的职责界限和合作流程,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合巡查、协同执法。

六是加强普法宣传与社会动员。建议宣传报道部门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此项活动,使人们从小就树立起古树名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

4.几点思考

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和各项法规制度的逐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将呈现出一个大发展的崭新局面。然而,面对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古树名木自然衰亡风险及管护技术瓶颈等诸多问题和挑战,我们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推动古树名木保护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将古树名木资源融入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之中,通过宣传当地古树名木的传说、故事,打造“古树旅游线路”“古树公园”等品牌。通过发展旅游、研学等产业,促进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让群众从保护中获益,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古树名木。

二是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评估与问责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协同管理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的管护主体责任,把每株古树名木保护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并细化配套措施。加大对非法采伐、破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跨部门(林草、公安、住建、文物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保护古树名木高压态势。

三是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今后应予加强。古树名木不仅是我国珍贵的文化、生物资源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遗产,应加强国际合作,使这些宝贵遗产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国外在保护古树名木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通过召开有关的国际会议、互相参观学习等方式,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总之,《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随着各项制度的落地落实,必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好全国古树名木,并提升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有力遏制各类破坏行为,让这些珍贵的自然与文化瑰宝健康生长、永续传承,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独特力量。

文献来源:杨忠岐.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切实做好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J].林草政策研究,2026,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