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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1491次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地务必从建设生态强省、维护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以及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摈弃急功近利、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绿化发展模式,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坚持科学造林,扎实推进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让全省人民享受更多更好的绿化成果。
二、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
各地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现行林木采伐审批权限,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可以采挖移植的树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采挖)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实行凭证采挖、凭证运输制度。
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三、从严把好造林绿化苗木使用关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制度,严把造林苗木使用关。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三线三边”绿化提升行动等城乡造林绿化,要坚持适地适树和全冠苗木栽植的原则,优先使用当地苗圃生产的合格苗木。要加强对造林苗木来源的审查,不使用来源不清的苗木;无特殊情况,不使用苗圃之外的移植树木。根据我省树木生长情况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凡乔木树种胸径达到20厘米,应界定为大树。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
四、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企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扶持种苗龙头企业和大户,培育质优价廉、数量充足的苗木,保障城乡绿化的苗木需求。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种苗生产企业违规采挖、收购、囤积和倒卖大树,依法查处乱采滥挖大树、古树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林业部门要统一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各苗木生产基地中留存的大树数量、规格及其来源,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根据当地城乡绿化的需要,科学指导,合理安排使用苗木基地中留存的移植大树。
五、认真落实树木移植规范管理的工作责任
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树木移植规范管理工作。造林绿化设计单位要严格把好造林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的设计关;园林绿化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批、苗木使用监管和成果验收关;木材检查站和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基层站所要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采挖、运输、经营大树古树行为;森林公安机关等执法力量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办违法采挖、经营大树古树案件。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树木移植定期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做好树木移植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每年11月底前,将树木移植相关情况汇总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检查验收时造林实绩不予承认;一律不得参加全国林业系统组织的相关评比表彰活动。创建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和森林长廊,考核验收中发现仍然存在违规移植大树古树现象,一律不予通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