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2596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三条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织开展,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的评比表彰由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原则上,每次表彰,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名额控制在300个左右,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名额分别控制在150名左右,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名额控制在400个左右,全国绿化奖章名额控制在950名左右。
第五条 成立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 全国绿化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社会团体中非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企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现役士兵,农民等。
第八条 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的在职干部,现役军官等。
第九条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范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全国绿化奖章评选范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农民等。
第十一条 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单位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工程造林、社会造林、草原建设等国土绿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种苗生产、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林修复、造林绿化质量提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森林草原防火、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国土绿化宣传、教育、科研、法治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国土绿化改革创新方面有重要突破。
(六)在国土绿化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获得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或省部级(含)以上绿化方面其他荣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品德优良、廉洁自律,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10年(含)以上,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业务核心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工程造林、社会造林、草原建设等国土绿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国土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宣传发动、国际合作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国土绿化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获得全国绿化奖章或省部级(含)以上绿化方面其他荣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评选条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单位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国土绿化工作,科学编制国土绿化工作相关计划或方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绿化工作有专人管、有相应经费支持,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到位。
(二)辖区绿化面积、绿化质量持续巩固提升,位居所在省(区、市)同级或部门(系统)单位前列,其做法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学习推广价值。
(三)遵循科学绿化理念,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绿化植物种类多样、配置合理、景观优美,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混交林和乡土树种草种使用占比高。
(四)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义务植树和生态宣传教育活动,建有生态科普教育宣传设施,生态文化普及推广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五条 全国绿化奖章的评选条件。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品德优良、廉洁自律,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业务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工程造林、社会造林、草原建设等国土绿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国土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推广方面有重要贡献。
(三)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宣传发动、国际合作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国土绿化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实行“两审三公示”,即省级或部门(系统)初审和国家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或部门(系统)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第十七条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程序: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由省级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系统)拟推荐对象由部门(系统)各级绿化工作管理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报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为拟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
(四)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五)经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征求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成员意见,确定为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第十八条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的评选程序: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绿化委员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由省级绿化委员会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系统)拟推荐对象由部门(系统)各级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为拟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
(四)各省(区、市)和部门(系统)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五)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征求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成员意见,确定为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系统)在开展全国绿化评选推荐过程中,应当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由全国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开展全国绿化评比表彰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称号的评选过程中,坚持标准,严格纪律,从严掌握,保证质量。对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和相应推荐名额。对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以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后,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部门(系统)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绿化评比表彰获奖单位、个人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的社会影响,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身国土绿化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工作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绿化评比表彰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