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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纪念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982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念林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纪念林养护管理水平,巩固纪念林建设成果,发挥纪念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纪念林是指团体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通过植树纪念方式记载重要事件,展示市民亲情、爱情、友情、乡情和爱心的公共文化绿地,也是政府主导,团体、市民参与共建的公益性森林绿地。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纪念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域内纪念林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纪念林建设实行自愿申报,申请建设纪念林的团体或个人是纪念林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不可随意改变纪念林的林权、绿地产权所属关系。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制定纪念林的建设规划。

第六条  建设主体向纪念林所在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核实登记,纳入纪念林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纪念林的养护由纪念林建设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代管,实行“谁建谁养”的原则。

第八条  纪念林建设主体对纪念林拥有冠名权、立碑权。冠名、立碑工作应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纪念林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搜集整理纪念林建设养护的原始文件、图表、影像资料等,并分类归档,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绿化委员会对在纪念林建设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团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对纪念林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因养护不力导致纪念林损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冠名权。

第十二条  纪念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其它原因造成损毁的,纪念林建设主体要及时与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做好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19〕  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