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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1200次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生态文明,加快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步伐,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的尽责形式。
第三条 认建认养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认建认养采取捐资代劳或投工投劳等形式。捐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建设或养护。投工投劳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地、绿地内擅自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借认建认养在林木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区域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林业、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驻金部队、武警官兵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六条 认建认养完成的工作量可以折顶建养者年度义务植树法定义务。
第七条 认建认养范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的城乡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树木)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建或认养范围内。
第八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紧密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相关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认建认养者)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协议应明确林木、绿地的名称、地址、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捐赠树木或绿化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形式
(一)认建认养者可以选择第十一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株树木,也可多人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定量的树木。
(二)认建林木、绿地的,认建者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自行认建,绿地建成后交付认建认养主管部门,由林木、绿地所有权人养护管理,不再向认建者另行收取费用;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林地、绿地所有权人代建。
(三)认养林木、绿地的,认养者在选择地点、林木、绿地后可自行认养;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林地、绿地所有权人代养。
(四)对以捐款形式但未明确认建认养对象的,由认建认养主管部门确定认建认养范围、内容、经费使用计划等,并统一收缴捐款,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项目;
(二)认建认养者向认建认养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认建认养申请;
(三)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四)按照协议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要达到一定的面积或株数。认建城市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1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3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10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1株,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采取捐资代劳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种植、养护费用为标准,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捐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颁发认建认养证书,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采取投工投劳的,由林木、绿地所有权人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在专业绿化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者在认建认养期间,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护的,管护单位每年应以适当形式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二十条 对个人出资200元以上、单位出资1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在认建认养期间,为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悬挂或树立规范的认建认养标示牌。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认建认养者可享有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 标示牌由认建认养者负责出资设置,由认建认养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认建认养标示牌设置应本着节简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者的名称和认建认养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林地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协议、荣誉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19〕 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