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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1002次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本市适龄公民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或义务植树宣传、林木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五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公司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义务植树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义务植树规划、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三)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开展评优、推荐、表彰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金企事业单位及部队、院校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实施;

(二)县(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义务植树,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实施;

(三)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公司的义务植树,由其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由该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我市“植树月”,每年五月第二周为“金昌市祁连山生态修复义务植树周”。

第八条  每年3月12日至3月18日为我市义务植树宣传周。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防沙治沙、国土绿化、生态保护等公益性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在宣传周、植树月期间,应当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义务植树和绿色生态宣传教育活动。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绿地,对破坏林木、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各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

(一)造林绿化类。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二)抚育管护类。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三)自然保护类。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四)认种认养类。指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的尽责形式。

(五)设施修建类。指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园步道,绿地灌溉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六)捐资捐物类。指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的尽责形式。

(七)志愿服务类。指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的尽责形式。

(八)其他类。指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

第十条  义务植树任务按每人每年完成3-5棵树计算,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折算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辖区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植树期间应向所属义务植树责任单位通知尽责的方式、时间、地点、任务,并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

各责任单位接到《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后,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建设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义务植树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他组织单位必须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

第十五条  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登记上报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完成任务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积极建立各级义务植树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统筹安排:

(一)城区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乡镇、村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他区域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五)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村镇绿化、农田林网建设、防风固沙等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和动员村民植树造林,鼓励村民在房前屋后、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其所属区域内营造的林木、绿地负责管护。

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应当落实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第二十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种植纪念树、纪念林。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应当与林权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尚未确定林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流转、投资或者作为合作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公益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第二十三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需要采伐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的义务植树捐资捐物和通过社会由合法公募组织筹集的义务植树资金、物资应当全额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其责任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截留义务植树物资和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19〕  号,有效期5年。


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折算标准说明:

一、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培育苗木10株,栽植容器苗10株,栽植绿篱3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3平方米,对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三、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草)、退耕还湿、山体或者废弃地生态修复等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四、认建城市绿地或者墙体等立体绿化1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3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10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1株,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五、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步道5米(宽1米以上),森林防火带10平方米,参加修建绿化设施劳动半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一项折算3株植树任务。

六、捐资捐物按10元的标准折算完成1株植树任务。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按时价折算植树株数。

七、自愿参加宣传报道、信息化建设、科学或者法规普及、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专业指导、国土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主动报告违反国土绿化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初发林业灾情,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