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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发布时间:1982-03-07 浏览:771次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原则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会议认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绿化祖国,治理山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措施。全省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行动起来,积极响应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每人每年要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在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人人动手,年年植树,为完成我省的绿化任务而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