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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仅是城市的自然财富,也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出台,对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城市古树名木得到永续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多处于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属生态脆弱区,受人为活动影响大,极易受到破坏。《条例》明确古树名木受法律保护,明确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养护责任人、社会公众应承担的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是有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城市古树名木往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多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相关联,通过史料记载或口口相传成为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好这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是有助于城市居民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提升。通过《条例》的出台实施和宣传解读,可以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良好氛围。
关于《条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分级保护制度。《条例》根据树龄将古树分为不同保护等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实行分级保护。特别强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古树进行提级保护。
二是关于建设项目避让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选址、建设时,应当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工程措施,减轻对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步组织治理,为处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建设项目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依据。
三是关于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规定了开展监督检查的方法,同时把古树名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对古树名木实行制度化管理的创新举措。
《条例》的出台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各地应积极落实《条例》的新要求,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顶层设计及实施细则。各地应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城市古树名木的实际,制定符合《条例》要求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是严格执行“科学养护”的要求,充分结合城市特色,创新保护管理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GIS技术、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避让古树名木的规定,严防城市建设项目破坏古树名木。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丛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