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捐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负责项目的确定,募集绿化公益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土绿化建设,组织“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总投资额、筹集捐款捐物目标额等内容,填写《“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申报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策划阶段相关材料,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区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绿委办。市绿委办会同项目策划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初步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使用单位确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资金、物品募集
第四条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青岛义务植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的原则,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
第五条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网络平台通过多种支付形式将所捐资金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户,按意愿网上申领中国绿化基金会开据的捐资收据。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向“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捐款项目捐资,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其捐资额给予以下荣誉:
1.适龄公民每年度捐资累计45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义务植树尽责证书,每年度捐资累计90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非适龄公民和集体捐资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3.捐资3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委办授予青岛市国土绿化先进个人、先进单位、青岛“绿化之星”等荣誉称号;优先参与市绿委办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可在捐款项目现场设置标志牌并冠名;绿化企业可纳入园林诚信体系。
4.捐资5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国家、省级绿化模范单位和绿化模范奖章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八条个人、企业、组织、团体捐赠物品的,由市绿委办统一进行登记,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使用项目后,与捐赠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共同签订《捐赠物品流转单》,使用单位具有物品的使用权,同时有保管、养护义务,在正常损耗范围内,确保物品发挥正常功能。严重损耗物品或疏于管护导致物品无法正常使用的,市绿委办有权收回物品。
第九条捐赠物品经评估价值达到第三章第七条金额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捐款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资金使用申报表》,报市绿委办研究、批准使用。捐款资金实行“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定向在所捐项目中使用,不得挪用于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中国绿化基金会按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9%的管理经费,其余捐赠资金参照《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采购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按规定对项目组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三方询价的方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经采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按照中国绿化基金会资金管理程序,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中国绿化基金会资金管理程序,按协议要求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得私自转包。项目竣工验收后,选取青岛市政府采购库中确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公示后,签订移交单,由项目所在单位、业主或项目所在区市负责管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绿委办每年末将捐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捐物使用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中国绿化基金会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护绿、爱绿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等公共绿地(林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化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出资的形式委托绿化单位进行绿化建设;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等,按照相关养护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生态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
(四)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五)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认建认养应符合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养护责任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部门和单位职责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认建认养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认建认养的程序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地、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等公共绿地(林地)及树木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次年的认建认养计划,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列入次年认建认养计划。具有重要意义急需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等可随时提出申请,经区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即时列入认建认养计划。
第八条“青岛义务植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本区市相应网站、官微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同时公布。
第九条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资金个人每年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1.电话报名。
2.电话沟通,确认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内容等。
3.通过“青岛义务植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捐款。
4.市绿委办颁发认建认养认证书。
(二)认建认养个人每年出资超过10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0元的。
1.电话报名。
2.电话或当面沟通,确认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内容等。
3.通过“青岛义务植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捐款。
4.与市绿委办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中国绿化基金会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认建认养资金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参照《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采购管理办法》确定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使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依据中国绿化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的选定方式及资金拨付程序参照《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捐物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只能用于绿地建设、树木栽植、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青岛市政府采购库中确定的造价咨询单位认定值为依据。
第十四条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5%。
第五章立牌和冠名条件
第十五条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生态公益林3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3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株(公益林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1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年以上;认养名木或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单株1000元/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3-5年,可以进行冠名,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株(公益林100株)以上且连续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且个人连续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由市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市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六章认建认养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十七条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有优先组织参与相关建设、养护活动的权利;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第十八条认建认养者按照其出资额给予以下荣誉:
1.适龄公民每年度认建认养出资45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义务植树尽责证书,每年度捐资累计90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非适龄公民和集体认建认养出资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3.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认建认养出资3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委办授予青岛市国土绿化先进个人、先进单位、青岛“绿化之星”等荣誉称号。
4.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认建认养出资5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国家、省级绿化模范单位和绿化模范奖章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生态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生态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冠名标识牌设置最长期限5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中国绿化基金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